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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洗钱典型案例集锦(二)

imtoken钱包dapp图标 2023-06-19 06:41:30

马某义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例】

马某义,男,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1) 上游犯罪

2002年至2019年,马某义的弟弟马某军(被审)在担任某国有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副经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家公司与该石化公司签订合同。帮助和收受贿赂。 其中:2001年,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徐某控制的一家公司与马某所在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2002年下半年,马某收到徐某100万元,用于购买金融产品。 2015年8月,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控制的公司与所在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结算资金,收受赵某现金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9.66万元)。

(2) 洗钱

2004年上半年,马某军使用许某行贿投资的100万元理财产品到期后,马某义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马某军上述本金及收益共计109万元. 后来,马某义将这笔钱用于经营活动。

2015年8月,马某军收受赵某贿赂的8万美元现金后,马某义直接收到了马某军交出的8万美元现金,并将上述现金分16次存入其银行账户并使用它投资于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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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军除为马某军洗钱外,还与马某军一起受贿:(1)2001年至2010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军经营公司,并介绍马某军与张某军认识。 2002年,为感谢马某军的帮助,张某主动提出给他福利,马某军指使张某将40万元现金交给马某义。 2008年,马某军再次指使张某将50万元存入马某义的银行账户。 马某义收到钱后通知了马某军。 (二)2005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协助许某公司经营,将马某义介绍给许某认识。 2008年7月和2008年9月,马某军分别指使许某将45万元和20万元汇入马某义的银行账户。 2010年8月,因马某义开展业务需要资金,马某军与马某义商量后向许某求助,许某通过公司职工银行账户向马某义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 马某义收到钱后通知了马某军。 (三)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的公司提供帮助。 为感谢马某军,王某称自己在苏州买了一处房产送给了马某军。 君与马某义商量后,马某义去看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该房产落户马某义名下,价值106万元。 (4)2012年至2013年,马某军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苏某经营公司,苏某仪事后对马某仪表示要感谢马某军,马某仪指使苏某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卡申请银行卡,将感谢费存入卡内。 2013年9月,苏某给马某义一张银行卡,里面有29.5万元在儿子名下。 马某义收到货款后告知马某军,这笔钱被马某义用于日常开支。

[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大青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马某因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马某义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预警】

1.根据刑法规定的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准确区分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 洗钱罪是上游犯罪完成、取得或者控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实施的新的犯罪活动,具有独立于上游犯罪的构成。 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账汇款等帮助上游犯罪实现的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一部分,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的从犯,不能追究。认定为洗钱罪。 洗钱罪只有在上游犯罪既遂,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的行为和所得的来源、性质成立的情况下才成立。 在办案过程中,要根据行为人隐匿、瞒报等的时机及其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准确区分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 上游犯罪不能以为上游犯罪提供账户、转账等洗钱罪起诉。

2、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特别规定和总则的关系法律。 隐匿、隐匿犯罪所得,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隐匿、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的法,依照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洗钱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审查贪污受贿犯罪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可以与监察机关协商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对洗钱罪的附加和补充起诉。 移送起诉中对洗钱罪不当认定为其他犯罪的,经商监察、公安机关依法变更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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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

冯某才等人贩毒洗钱案

【基本案例】

冯某才,男,2006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21年3月至4月,冯某才两次将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经唐超介绍后转卖给他人。 4月7日晚,冯某才在进行另一次毒品交易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逮捕。 冯某才3次走私海洛因15.36克,共收获特级毒品赃物12350元。 每次收到某超人的赃物后,冯某都会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大部分或全部赃物转给妹妹冯某。 三笔转账总金额为8850元。 其中:(1)2021年3月21日22时59分,冯某收到周超超的4000元毒品赃物,并于次日12时05分将2500元转入冯某微信; (二)2021年2021年4月7日21时15分,冯某收到晁某的毒品赃物7600元,并于当日22时55分向冯某微信转账5600元; (三)2021年4月7日23:00 27:00,冯某收到吸毒者席某的赃物750元,并于当日23:28全部转入冯某微信。

[裁判结果]

2021年10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 冯因洗钱罪被判处六个月监禁和罚款。 1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冯某才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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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含义】

一、对上游犯罪分子的自行洗钱行为追究洗钱罪刑事责任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反洗钱工作形势和任务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应当自觉实施它。 办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案件,应当根据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去向,同时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涉嫌洗钱犯罪。 发现洗钱犯罪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将上游犯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洗钱罪(包括上游犯罪分子自行洗钱和协助上游犯罪共犯以外的人洗钱)罪名成立的,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以洗钱罪定性为洗钱罪。 上游犯罪一并追诉,上游犯罪的共犯以外的人可以以协助洗钱罪追究。

2.全面掌握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准确认定洗钱罪。 要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刑事责任认定原则。 “隐瞒、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和产生的所得”“有下列行为之一”均构成洗钱罪的必要条件,主观故意为隐瞒、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来源、性质,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来源、性质的行为是客观实施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均具备的,负刑事责任,与上游犯罪并处处罚。 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的认定应当符合各自独立的犯罪。 行为是自我洗钱。 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收受、收受资金的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完成,是上游犯罪完成的必要条件。 不应重复认定为洗钱。 帮助接收和接受犯罪所得的人可以成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对持续不断的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要一一评估,准确认定。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

陈某志洗钱案

——准确认定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新手段比特币提现涉嫌洗钱吗,上游犯罪经核实未判断,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

【基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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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志无业,系陈某博(另案处理)的前妻。

(1) 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陈某博在义某注册成立金融信息服务公司。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他以公司名义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并自行决定。 主要用于支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来拒付; 设立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货币,利用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平台充值交易、伪造平台交易数据、限制大额提现、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延迟甚至拒绝投资者提取现金。 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陈某博提起公诉。 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博逃往国外。

(二)洗钱犯罪

2018年年中,陈某博将300万元非法集资资金转入陈某之个人银行账户。 2018年8月,陈某志与陈某博为转移财产和掩盖、隐瞒犯罪所得而离婚。 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知知陈某博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侦查逃往境外,但仍将上述300万元转移元到陈某博的个人银行账户为陈某博的个人银行账户。 Waves 在国外使用。 此外,根据陈某志的指使,陈某志以90万多元的低价将陈某博购买的车辆卖掉,随后在陈某博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车全部卖掉钱转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密钥又发给陈某博,供他在海外兑换。 陈某博目前尚未出庭。

[裁判结果]

2、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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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志通过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博将集资诈骗资金转移至境外,已构成洗钱罪; 陈某博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得以确认,逃往国外 在不影响陈某志洗钱罪认定的情况下,陈某志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被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志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陈某志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陈某之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含义】

1、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赃款转换为境外法定货币或财产,是一种新的洗钱犯罪手段。 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 虽然我国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国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差异,虚拟货币和法币可以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和交易所变现。 虚拟货币的自由兑换已成为跨境洗钱的新手段。

2.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利用证据,摸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 根据虚拟货币交易过程,收集作案人将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作案人及比特币持有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资金流向数据等。

3.上游犯罪经核实属实但尚未依法审判,或者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和追诉。 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不同步,或者因潜逃、死亡、犯罪等原因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上游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 洗钱犯罪虽然属于下游犯罪,但仍是独立的犯罪。 考虑到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当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案件事实,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四、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馈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法、新类型、新情况比特币提现涉嫌洗钱吗,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完善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能,积极向国际反洗钱组织提供成功案例,通报新的洗钱手段和反洗钱对策,深入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反洗钱工作。 决心和力量。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pbc.gov.cn)

编辑、发稿:刘娟

审稿人: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