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10月1日起施行。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收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计征。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结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现授权重庆市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核定的营业收入征收情况
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营业收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收入(不含增值税)x附加率
补充税率标准按照《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补充税率表(适用于定期账户)》(见附件1)执行。
(二)对经稽查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营业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
或=成本费用/(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按照《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表》(见附件2)执行。
经营多项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美国比特币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其主要经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2.房屋过户及房屋租赁批文收集
(一)纳税人转让房屋,不能按照实际数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二)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按照实际数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房屋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x征收率
征收率标准按照《核准的房屋转让、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见附件3)执行。
3、自然人临时取得营业收入及发票收款核销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承包、转租取得的所得除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经批准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1%。
4、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有关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发票综合税率的公告》权”(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率表(适用于普通额度账户)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表
3.房屋转让、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准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附件一
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率表(适用于普通额度账户)
月营业收入
附着率(%)
10万元以下(含)
超过10万元
1个
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月度附加税率表转换为季度附加税率表
附件二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商业
5个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餐饮服务
7
娱乐产业
20
其他行业
10
附件三
房屋转让及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适用范围
征收率(%)
房屋转让
住房
1个
非住房
3个
房子出租
住房
0.05
非住房
0.7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精神,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将其解释为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一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将得到有效减轻。 为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确保获准征收营业收入的纳税人享受减税优惠,结合我市实际,依法规范统一我市个人所得税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标准。 二、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综合税率的公告》(2016年第2号)废止后,对原文部分内容需再次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1) 经批准的营业收入征收情况
1. 认可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2. 定期收集配额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营业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收入(不含增值税)x附加率
补充税率标准按月营业收入划分。 月营业收入不足10万元(含)的,征收0%的附加税率; 月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上的,加征1%的税率。
3.应税所得率征收
对不符合稽查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营业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
或=成本费用/(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统一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确定的范围下限:
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所得率为5%;
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
餐饮服务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
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
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
经营多项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其主要经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房屋转让征收及房屋租赁审批
一、纳税人转让房屋,不能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转让财产所得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按照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开具地税综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号)执行。 .
2.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按照实际数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房屋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x征收率
征收率按照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公告》(2016年第2号)执行。 出租房屋征收率为0.05%美国比特币应纳税所得额,非出租房屋征收率为0.7%。 .
(三)自然人通过开票核销方式临时取得营业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应纳税款,责令缴纳。
2.为方便临时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代开环节办理税费事宜,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收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转让除外)以承租、转租所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三、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安装业”《公告》(2014年第2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机关开具的地税发票综合税率的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除。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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